冀政[1984]6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几项规定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我省中心城市的作用,搞活商品生产和流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 省政府对城市(省辖市)的经济体制改革作如下规定: 一、凡适合市管的省属工业企业,逐步下放所在市管理。 省属工交企业,除冶金、煤炭系统的直属企业和少数大型骨干企业,仍由省直 接管理(也要“松绑”、放权给企业)外,其他都要逐步下放所在市管理。地属企业, 在市区内的除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一般也移交所在市管理。地属企业,在市区 内的除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一般也移交所在市管理。按照上述要求,由省经委 负责与省直各有关厅、局和地市研究,提出下放企业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分期分 批下放所在市管理。在下放和移交期间,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地、市要密切配合,继 续抓好企业的生产和各项工作,必须保证完成生产和财政收入任务。下放企业的财 政预算,一般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划转。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 得搞本位主义、打埋伏,违者严肃处理。 二、以城市为中心,促进工业企业的改组和联合。 进行工业改组和企业联合(联合不是统死,而是搞得更活),要以中心城市为依 托,以行业规划为指导,以生产拳头产品的企业为龙头,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 理的原则进行。联合的形式,要因地、因行业和产品制宜,可以搞城区内的联合, 也可以搞城乡联合,还可以搞跨地区、跨省市的联合。有条件的可以搞经济实体性 的联合,也可以搞松散性的联合。协作厂和龙头厂的利益分配,可以在双方协商的 基础上,执行内部结算价格。对专业化协作的厂点,有条件的可引进先进技术设备, 优先进行技术改造,以提高产品质量。 三、放宽政策,为企业“松绑”,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要下放权力,扩大企业的自主权。使企业在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实行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认真解决好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和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 企业对国家和企业内部都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把责、权、利结 合起来,把责任制落实到人。要大力扶植集体企业的发展,认真解决对集体所有制 企业限制过多,管得过死和多方平调的问题。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 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和省政府给企业“松绑”的规定精神,联系自己的实 际,制定具体措施,积极组织落实,给企业以动力、活力和压力。 四、改革商业批发体制,把流通领域搞活。将设在各市的商业二级批发站与驻 在各市的地、市三级批发机构合并,组成统一的采购供应批发站,负责本经济区的 批发业务。省只管商品分配权,其他财务、劳动工资、人事党团工作等随企业划归 市管理。财务划转由商业厅与各地、市具体协商确定。供销社系统的各公司合并后, 土产杂品、副食品、回收三个公司由市管理,生产资料、棉麻、畜产品三个公司由 地区管理。 五、要建立工业品贸易中心。贸易中心以经营和展销当地产品为主,也可经营 展销外地产品,还可提供场地召开各种订货会、交流会、分货会等。经营方式灵活 多样,可以批发、零售、选购、期货成交,也可以承办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 务。本市和省内外的国营、集体商业和有证商贩,均可从贸易中心进货。 六、建立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可以根据现有条件搞综合性的批发市场,也可以 搞专业性的批发市场。农副产品可以直接进市,中心城市可以跨区收购。完成国家 统购派购任务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均可进城批发零售。各市要为农副产品进城创 造条件,提供方便。 七、下放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凡是自有资金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200万 元以下的由市审批,省属企业由省主管部门审批。地区有权审批100万元以下的 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市和省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报省经委备案。 八、允许各市直接和国外友好城市、港澳及其他国家客商搞经济技术交流、合 资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劳务出口等。允许引进人才,聘请和雇 用外国专家来传授技术、交流经验,其手续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