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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部分企业奖金核定的试行办法

2008-02-16 08:53 次阅读

冀政[1984]2号   关于改进部分企业奖金核定的试行办法   为了鼓励和支持一些经营好、效益高的企业进一步为国家多做贡献,同时限制 管理落后、效益很差的企业滥发奖金,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华北制药厂等三十二个企业(名单附后)试行奖金和上交利润挂钩的办法:   按企业核定一九八四年的奖金率。以一九八三年应上交利润做为分母,以一九 八三年实发奖金做为分子(扣除各种一次性奖励和其它不合理的奖励支出,加上企 业在奖金限额之内为调整工资而少发的奖金数额)计算出百分比,做为一九八四年 的奖金率。各月实际上交利润乘奖金率即为当月应发奖金限额。先按全额的百分之 八十发奖,其余年末一次清算核发。节约归已,可以跨年度使用。多上交利润的多 发,少交的少发。其奖金来源均由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   二、石家庄、保定、张家口三个卷烟厂,实行奖金和上交利税总额挂钩的办法。 核定奖金率时按第一条办法,将上交利润改为上交利税总额计算。其税后留利和奖 金提取的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三、奖金率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之后,除经国务院专案批准的,由于价格调整、 税率变动等因素,对企业利润影响较大,允许企业调整上交利润指标的以外,其余 一律不再调整。   四、对这些企业,除考核上交利润或利税总额指标外,还要结合考核上级主管 部门规定的质量和消耗指标,每少完成一项扣发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十。   五、试行本办法的企业,不得再扩大执行计件工资的范围,并应通过整顿定额 适当压缩计件工资支出。   六、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企业,减亏分成后的奖金限额全年最多不得超 过一个月的平均工资;微利企业(年人均利润二百元以下的)全年奖金限额最多不 得超过一点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滥发奖金必须制止,不得乱开奖金渠道。   本规定从一九八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试行奖金和上交利润挂钩的企业名单华北制药厂      石家庄第五棉纺厂唐山钢铁公司      石家庄第六棉纺厂石家庄焦化厂      石家庄纺织经编厂张家口煤机厂      唐山棉纺厂石家庄化肥厂      邯郸第一棉纺厂沧州化肥厂      邯郸第二棉纺厂沧州石油化工厂      邯郸第三棉纺厂石家庄钢铁厂      邯郸第四棉纺厂唐山启新水泥厂      邯郸印染厂邯郸水泥厂      保定化纤厂中国耀华玻璃公司      保定第一棉纺厂石家庄第一印染厂      石家庄市第一药厂石家庄第一棉纺厂      石家庄市手表厂石家庄第二棉纺厂      唐山市建筑陶瓷厂石家庄第三棉纺厂      唐山市自行车总厂石家庄第四棉纺厂      唐山市橡胶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