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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8-02-16 08:52 次阅读

发文标题: 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1]16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国税总局   发文时间: 2001-10-8   实施时间: 2001-10-8   失效时间:    阅读价格: 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阅读人数: 36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