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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8-02-16 08:52 次阅读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4月29日 冀地税函[1998]8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征   收管理,保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针对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执行中出现的一些   问题,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对各尖"培训中心"的征税问题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凡经具备相应审批资格的教育部门批准、有教员编   制且国家承认毕业生学历的"培训中心",可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凡   不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的,均按适用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于只取得具有   相应审批资格的教育部门批准,而不具备其他两个条件的,其1998年1月1日之   前的投资可按零税率征投资方向调节税,1998年1月1日之后的投资,均按适用   税率征税。   二、对我省社会力量办法投资行政税问题   在社会力量办学系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   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筹资金,以收取学费为主要经费   来源,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   按照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   育机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发给办学许可证;举办   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后,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   照审批权限审批,发给办学许可证。   对于按照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可按零税率征   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施的征税问题   对我省高速公路各服务区内建设的汽车修理、加油、餐饮、住宿、娱乐等   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暂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关于"低档饮食服务网点"的界定问题   低档饮食服务网点是指为方便人民群众生活,在城乡居民区里设立的低标   准、小规模的门店。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点的标准和规模在不断发生着变   化,并且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城乡差别,网点的标准和规模也呈现较大差   异。为此,各市局可按照国税发[1993]40号"关于低档饮食服务网点"的政策规   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对"低档饮食服务网点"进行界定。   五、对原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范围,包括以下几   部分:   1、建筑物内墙、外墙、顶棚、地面、门窗等的抹面、粘帖、装潢工程投   资;   2、建筑物内增设壁橱、吊柜、隔断等设施的投资;   3、建筑物风给排水、暖气、通风、煤气、电气照明以及中央空调、电梯   等设施的增设、调整工程投资。   六、实行新会计制度后,对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   依据   1、对执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为依据。   2、对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   交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   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   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   的建设单位,以"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有关内容为依据。   3、对执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以"固定资产购建   支出"、"无形资产"等科目有关内容为依据。   4、对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其自用房地产以"固   定资产构建支出"、"无形资产"等科目有关内容为依据;其开发的土地、房屋、   配套设施以"开发产品"、"开发成本"等科目有关内容为依据。   计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时,均包括土地投资。   七、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三资"企业,出售给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房,   由购房人按照适用税率向税务机关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于由省局审定。省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有关市局和项目所在地征   收机关仍要严格把关,对于符合有关手续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