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8:52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7日 财税字[2000]4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从卢森堡和德国引进的400平方米烧结   机和2000立方米高炉的二手设备应照章征收进口税收,再由财政按已征税款的   50%返还给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   财预字第04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