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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8:51 次阅读

1996年6月20日 国税函[1996]364号   黑龙江、吉林、山东、湖北、江苏、浙江、云南、广东、海南、新疆、广西、北京、   天津、上海市(省、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重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   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关于申请继续实行合并缴纳所得税的报告》   (光发字[1996]090号)。考虑到中国广大集团的实际情况,现就该公司   在1997年底以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资产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名单附后),   由集团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纳税。   二、中国光大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   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附:中国光大集团紧密层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