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延长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的通知 1997年11月28日 [1997]外经贸资发第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宾、长春、沈阳、成 都、西安、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深圳市招商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 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 请遵照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