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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工业项目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8:51 次阅读

关于小型工业项目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8日 财金[2000]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采购代理公司:   199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规定,其成员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政府贷款不得资助合同金额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的盈利性项目。按当时汇率,200万特别提款权折合约280万美元。   目前,国内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小型工业项目(含农业加工项目)的贷款金额多为280万美元。按当前汇率折算,280万美元已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依照上述规定,这些项目将难以获得外国政府的批准或不作为小型工业项目。   随着汇率变化,200万特别提款权折合美元数将发生相应变化。为使小型工业项目能顺利得到贷款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小型工业项目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金额不应超过200万特别提款权,项目进行投资估算时参照当时特别提款权对相关货币的汇率。   二、对已申请280万美元外国政府贷款的小型工业项目,我部将至多同意安排200万特别提款权,请有关单位对项目投资规模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三、对我部已同意安排280万美元外国政府贷款的小型工业项目,项目在对外商签商务合同时,合同金额应控制在28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   四、部分国别贷款仅资助项目合同金额的85%,小型工业项目申请这些国别贷款时,200万特别提款权上限系指合同金额上限,而不是实际货款金额。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