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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通知

2008-02-16 08:50 次阅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通知    各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各证券公司:   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   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成功地进行了首   钢等四家公司股票发行的试点。为进一步扩大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   售相结合发行方式的适用范围,使发行股票公司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选   择适当的发行方式,现决定对《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取消《通知》中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方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   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的限制。发行后总股本在4亿元以下   的公司亦可采用上述方式发行股票。   二、取消《通知》中用于法人配售部分的股票不得少于公开发行量的25%、   不得多于公开发行量的75%的限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充分考虑上市后该股票   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比例。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