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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进行管理的通知

2008-02-16 08:48 次阅读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进行管理的通知    2000年4月6日 署办税[2000]13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口岸海关反映,各主管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内销料件的监管做法不统一,有   的核发《登记手册》进行监管,有的发《征免税证明》办理手续,有的直接在批件   上批注审批意见后由企业持批件在口岸海关办理手续,上述不一致的做法给口岸海   关验放工作带来困难。为统一操作,规范管理,特做如下通知:   一、根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有关精神,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料件,   企业申请内销时,应向海关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   内销料件,企业还应提供许可证件。   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推广使用保税加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通知》(署监   [1996]533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所需料件实行核   发A手册进行管理。请各关严格按照署监[1996]533号规定进行操作,并   自文到之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从异地口岸进口用于内销的进口料件也纳入合同备   案资料异地传输管理范围,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口岸海关应在审核计算机传   输数据后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