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9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 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 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一、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赁证,包括合同、 产权转移书店、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二、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 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俩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三、记载资金的帐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 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 94年1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帐簿按规定贴花。 四、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 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3年 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3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六、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税现行规定执行。 199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