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5 08:33:35 星期四
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一)

2008-02-16 08:48 86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有关政策的具   体执行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   )001号]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这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   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   加执行。   二、关于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   94)009号]中所说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问题,   是指对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问题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适用税率   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了计算简便,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   红利可以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按上述文件所列计算公式补缴所得税。   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不   再补税。   三、企业转让投资损益计税问题   企业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款项,高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投资收益,   照章缴纳所得税;其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失。   四、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简便,现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   所得额;   (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五、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乡镇企业   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这里的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   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六、新办企业的概念   新办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   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   企业;   (二)应是1994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对于1993年底以前建立的企业,   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   应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