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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

2008-02-16 08:48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   国税发【1994】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   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全人的虱税法》用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分别   由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财政部发布。保证这些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贯彻   执行,进一步强化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已于3月2日以国税明电【1994】0   41号就有关问题做了部署,现正式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认真做好所得税法律、法规、规章的转发、   宣传、辅导和贯彻落实工作。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全国所   得税制的统一和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各地应当严肃认真地正确贯彻执行,不   得随意变通,即使是个人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地方后,也应严格执行国家   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为便于日常征管和更好地贯彻新税制,各地税务总局备案,由   于所得税法律、法规和统一征税规定中尚不够明确,实际执行有困难的,应当逐级请   示报告,由商财政部明确。其他部门不得下发与统一税收政策法规不符的文件,更不   得干扰税务部门执行税法。   二、票据企业所得税暂条例的规定,我国境内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得的组织都属于企业所得税和征税范围。对于第二步利改税时未征收所得税及财政部   发文实行包干的企业和行业,也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到目前的一些实际情况,   经批准可以采取过渡措施予以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开支标准等规定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   务通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为基础的,因此,税务机关在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   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在税务审计查帐中注意企业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特   别是与征收企业所得税紧密相关的成本费用开支。各地税务机关在一如既往地加强对   集体、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收入计划由国家税务总   局下达。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所得税征管领导和责任心,认真落实各项征管的制度   和措施,切实把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的工作做好。   五、各地税务加强贯彻行新的所得税法、条例、细则的领导工作。在两套机构未   分开闪,要按现行领导体制部署安排工作。一些业务人员已经分开的地方,收中央企   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业务机构要注意搞好协调配合。   六、各地具体执行新的所得税制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