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关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计会统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8:48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   税收计会统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   武汉、成都、南京、广州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保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分设后计会统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   年内机构分设后税收计会统业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计会统业务划分   按照已经明确的两套税务机构征收管理范围划分税收计会统业务,即:国家税务   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输相应范围的税收计会统业务。地方   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输相应范围的税收会统业务。国家税务局   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均应按现行有效的税收计会统工作制度办理所飞行员范围的税收计   会统业务。   二、税收计划   (一)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由各地商定分解国家   税务总局下达的年度工商税收收入计划,层层落实,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   务总局今年将按两套机构分别考核工商税收收入完成情况。   (二)今年机构分设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工商税收收入,也要按两套机构各自征收   管理范围进行分解,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税收旬、月快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含八个省会城市)   的国家税务局汇总地方税务局的收入后,统一向国家税务局报送。有关税收旬、月快   报事项另文通知。   三、税收会计统计   (一)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开票缴(退)当   地中央金库,并按收入项目、级次与当地中央金库对帐,其中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由中   央金库对帐无误后,划转地方金库;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税收,由地方税务局   开票缴(退)地方金库,并负责对这部分收入的对帐工作(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款   缴库对帐工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将专门下文明确)。   (二)根据(93)国办87号文规定,税务机构分设后,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含八个省会城市)的地方税务局,应将按征收管理范围编制的税收   会计统计报表送同级国家税务局汇后一并上报。两套税务机构都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   发的会统报表及有关计算机程序,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的时间不变,编表时按收入内容   对号入座。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各级机构加强工作协调,互相提供税收会统   报表。   (四)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   一要求,积檄开展会计改革试点工作。   四、税收票证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都应按现行规定使用管理税收票证,加强   对税收票证填开工作的管理,按照规定填写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分成比例,不得漏   栏和简化,保证填票质量。   (二)在机构分设中,各地税务部门应事先做好税收票证的缴销、清理、分配工   作。开票人员手中的税票应全面清缴;不再适用的税票要清理封存,统一销毁;继续   使用的税票要按机构分设以后的业务情况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之间进行合   理分配;估计不够使用的,应提前适量印制,保证正常使用。   (三)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总局使用的各种税收票证,应分别在票证右   上方印有(或盖)“国”字和“地”字标志,以便银行国库明显识别。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构分设前后的税收计会统工作。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对明年税收计会统管理工作的意见,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   映,以便国家税务局研究制定一九九五年税收会统工作制度时参考。   199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