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办公室征求资产评估结果有效 期限问题的复函 国资评便[1993]28号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你们转来"关于资产评估有效期限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我们研究,提出如下意 见: 对于拟在国内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上市交易的企业资产评估,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 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对于拟在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资产评估,其资产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应当符合股票 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 199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