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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办法

2008-02-16 08:47 次阅读

河北省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办法    1987年1月1日 冀政[1987]32号   一、为平衡农村种、养业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   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79号文件)精神,结   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及本办法,向国家缴纳农林特产农业税。   三、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等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   的范围。除以上品种外,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其它产品,   需报经地区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备案。考虑到我省农村经济发展   的需要,目前只在某些农林特产集中产区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集中产区的确定,以   县(市)为单位自报征税品种,由地区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梨、苹果、   桃、红果、葡萄等水果类的税率为6%;海、淡水养殖产品和芦苇、花卉等的税率为   5%。林木收入暂免征。   四、国营单位生产的农林特产品产量,按当年实际产量计算;农村经济组织和个   人生产的农林特产品产量,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群众代表组成评议   小组,根据前几年的实际产量,并考虑到今后几年的发展变化,进行民主评议,一定   几年或一年一定,具体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林特产品价格按国家当年当   地中等收购牌价计算,没有国家收购牌价的,按当地当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五、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减免:   (一)各种野生农林特产品收入,宅旁隙地零星农林特产收入,农业科学研究机   构、农业院校和国营林场经营的农林特产收入,免征农林特产农业税;   (二)新垦荒坡、荒地、滩涂水面的农林特产,自有收入之年起,可免征农林特   产农业税一到五年;   (三)在征税范围内的农林特产,某些地方因处于发展初期或末期而纳税有困难   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农林特产农业税照顾;   (四)为避免重复征税,凡按税务部门现行规定已征产品税的农林特产,均暂缓   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   六、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既可委托产品收购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代征,也可由   乡财政所直接到户征收,采取哪种形式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对现在占用计税土地,按粮田征收农业税的农林特产,要改按本办法征收农   林特产农业税。粮食作物与应税农林特产间作的计税土地,在农林特产没有取得收入   之前,原农业税额不变;农林特产取得收入后,按其中收入较高的品种征收一种农业   税。   八、照章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应自觉向国家缴纳农林特产农业税款。   对匿报农林特产收入企图逃避纳税者,经查明应追缴其偷漏税款;对拒不缴纳、情节   严重的,可送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