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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2008-02-16 08:46 次阅读

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财综字[1994]132号    [颁布日期]1994.12.06    [实施日期]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局(处):   为了减轻渔、农民负担,现就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利用海域进行海水养殖的渔民个人,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请沿海各省、市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按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