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财综字[1994]132号 [颁布日期]1994.12.06 [实施日期]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局(处): 为了减轻渔、农民负担,现就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利用海域进行海水养殖的渔民个人,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请沿海各省、市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按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