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1997年4月10日 工商公字[1997]第97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国家工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 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66号)收悉。经研究,答如下: 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 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为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核准登 记的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 罚时,计算行为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