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冶金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重申严禁生产、经销、使用假冒伪劣建筑钢材的通知 1996年7月12日 内贸科联字[1996]第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物资(贸易)厅(局、总公司)、冶金厅(局、 公司)、经贸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各轧钢企业和建设公司: 1993年5月冶金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农业部、内贸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 合发出了《关于严禁生产、经销、使用假冒伪劣建筑钢材的通知》([1993]冶质字 第256号),各地十分重视,加强了打假工作,对生产伪劣建筑钢材的单位进行查处, 对一些重点钢材市场进行整顿,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假冒伪劣钢材屡禁不止的状况尚未根本遏制,大量劣质建筑钢材通过各种渠道 仍在流入市场。如安徽贵池、湖北武汉、广东汕头、新会等地的一些小轧钢厂生产价 格低廉的伪劣钢筋,不仅冲击了钢材市场,而且给建筑工程带来了巨大损失和难以预 测的事故隐患。为此,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销及使用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关于 严禁生产、经销、使用假冒伪劣建筑钢材的通知》精神,把打假工作抓紧抓好。 一、各轧钢企业要加强质量检验。出厂的钢材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钢筋混 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应执行GB1499-91,热轧再生钢筋应执行YB4095-1995,拆船板 热轧再生钢筋应执行WB1002-1995。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坚 决堵住伪劣产品的源头。 二、热轧再生钢筋的原料只限于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钢或使用过的可利用的钢材 (包括拆船板和拆船型钢)。热轧再生钢筋的外形必须区别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 钢筋GB1499-91。 三、不得用钢轨、钢锭切头切尾、汤道钢、中注管、回收废旧机械零件及卧式、 敞口地条钢等轧制钢筋。 四、经销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既无生产许可证又无产品质量 证明书的钢筋和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进口钢筋,不得要求厂家生产超负公差 的产品。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热轧再生钢筋适用范围。 五、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本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严格执法和进 行行业管理,认真加强对国内生产和进口钢材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经销和使用 质量不合格钢材的生产企业、违法经营者和使用者,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