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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8:46 次阅读

证监机构字(2000)235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完善监管服务,杜绝无证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中国证 监会拟对证券营业网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原则   (一)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1998年年底前设立并开业;   2、1999年日均股票、基金交易量在500万元以上;   3、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没有违规吸收社会资金;   4、计算机信息系统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转为证券服务部的,应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 易网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中规定的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条 件。   (三)不具备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条件的,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监督下,由其设立机构负责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予以撤销。   二、清理规范程序   (一)本通知附件所列140家证券营业网点,凡具备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 服务部条件的,由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审批并报我会备案。其中转为证 券营业部的,由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到我会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二)其它不规范证券营业网点,凡具备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券服务部条件的, 由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以上规定进行初审,报我会审批。   三、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于通过清理将不规范网点转为证券营业部或证 券服务部的证券公司,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设证券营业部或 证券服务部的申请。   四、今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严 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40家换证遗留证券营业网点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