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1月18日 国税函[2000]57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 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 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