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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8-02-16 08:45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8年12月30日 财税字[1998]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   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   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   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