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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8:45 次阅读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8年12月1日 财税字[1998]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外资局、招商   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   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   (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   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   办法。   请遵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