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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8-02-16 08:45 次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财税字[199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政策   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三)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四)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   《了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五)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六)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七)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第(一)、(二)、(三)、(五)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   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二、在2000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话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   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在2000年底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让和农村销社销售的出版   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入当   期损益。    四、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我们将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