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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2008-02-16 08:45 次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    2000年12月22日 国税发[200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计划单列市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   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   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   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   价器的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   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而告   之,使社会各界了解不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有关规定,积极   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附: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规范计量器具的制造,国家   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   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   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   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   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凡生产、销售加油机、计价器的企业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联合发文的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对确有特殊需   要生产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批准。   二、负责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单位,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不得再受理非税控   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工作。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加强税控加油机、税控计   价器的出厂检定、周期检定等计量监督管理。   四、本通告下发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新投入使用的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   控计价器不予进行检定。   五、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   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的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税   务机关要做好出租汽车使用税控计价器的过渡工作,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对新投入   使用的出租汽车,必须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自2005年1月1日起,非出租汽车税控计   价器打印的凭证,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六、本通告下发后,对不按规定仍继续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   的企业,注销其税控功能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各地税务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   加油机、税控计价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   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年110号)和《关于生   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