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1998年10月30日 财税字[1998]158号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 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4号)规定,对 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渔用物资,在"九五"前三年免征进口 环节增值税。据此,农业部渔业局来函,要求对部分急需进口的渔用设备予以免税。 经审核,同意对辽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进口的渔用设备等(设备清 单见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进口税的商品除外)。 上述免税进口物资,只限于远洋渔业企业自用,严禁转手倒卖,违者按《海关 法》的有关规定惩处。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并作好后续监管工作。 附件: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设备清单 附件: 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清单 企业名称 品名 数量 单位 金额 商品编码 辽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枪鱼延绳钓船 3 艘 190万美元89020010 大连远洋渔业股份公司 金枪鱼延绳钓船 2 艘 300万美元89020010 大连国际合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鱿鱼钓船 1 艘 18万美元 89020010 冷藏运输船 1 艘 180万美元98013000 上海远洋渔业公司 鱿鱼钓船 2 艘 50万美元 89020010 江苏省远洋渔业公司 无结中估网 100 吨 16万美元 56081100 天津市远洋渔业公司 冷藏运输船 1 艘 50万美元 890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