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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销外汇贷款呆帐使用外汇牌价问题的通知

2008-02-16 08:44 次阅读

关于核销外汇贷款呆帐使用外汇牌价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财商字[1994]576号    [颁布日期]1994.12.14    [实施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为了加强对外汇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具体情况,现对核销外汇贷款呆帐使用何时外汇牌价的问题通知如下:   1994年1月1日新的外汇体制运行后,经批准核销外汇贷款呆帐时,一律按购买外汇的当日牌价核销呆帐准备金,购买外汇所发生的手续费计入银行的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