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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二十五)

2008-02-16 08:44 次阅读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二十五)    1998年12月8日 财会字[1998]60号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   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   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   “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公司的库存现金。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   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   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短期投资”项目,反映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便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   过一年的各种债券。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拆出资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本项目应   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保户质押贷款”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保户提供的质押贷款。   本项目应根据“保户质押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利息”项目,反映公司因债券投资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   本项目应根据“应收保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收分保账款”项目,反映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应收未收的各种款项。   本项目应根据“分保业务往来”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9.“坏账准备”项目,反映公司提取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账   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预付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在处理各种理赔案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预   先支付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赔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存出分保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分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存出的分   保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