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改进授信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28日 工银发[1998]80号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工作,规范对企业的授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我行实际情况,对企业的授信分为三种:一是基本授信,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授信企业情况所确定的基本信用额度;二是调整授信,即基于企业生产或经营需要而增加的贷款额度;三是特别授信,即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对企业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信用额度。对企业的前两种授信有效期均为一年,后一种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下级行就某企业调增授信额度须报请上级行批准,如果需要增加的授信额度超过申报行当年的基本授权限额,上级行的批复应同时包括对某企业调增的授信额度和对该分行的特别授权。 如果某企业属于我行确定的优秀企业,总行对分行的特别授权可以跨年度使用,直至下次特别授权。 三、对优秀企业可在贷款、贴现、承兑、担保和信用证等业务范围内分别确定授信额度。各分支机构不得将各类业务的最高授信限额捆在一起自行调剂使用或违章越权操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业务规章、风险管理办法和授权授信管理权限执行。 对优秀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应按风险管理办法操作,并根据资金用途和风险度确定贷款方式,不能一概采取信用放款,也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后者仍应按授权限额报批)。 四、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审批,对同意贷款的项目可按规定出具贷款承诺,一般情况下不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授信额度通知书》;如企业确实需要授信额度通知书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五、总行营业部贷款涉及企业授信管理的,由各一级、准一级分行根据总行确定的优秀客户标准和企业名单提出申请,报总行营业部审查。营业部审查同意后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定。信贷审查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应同时包括对某企业调整的授信额度和对营业部特别授权的内容。 六、总行对某企业确定或调整授信额度后,主办信贷部门应将授信情况通报其他信贷部门和总行营业部。 七、授信额度是商业银行对企业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的最高额度,一般只在银行内部掌握,但因改善对优秀企业服务等原因确需告知授信企业的,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以书面通知的,应采用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 附: 中国工商银行授信额度通知书 (1998年度) 公司: 根据贵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发展规划,经我行审查决定对贵公司确定如下授信额度: 一、流动资金贷款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可以达到 亿元;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可以达到 亿美元。 贷款方式根据资金用途和风险度确定。 二、票据承兑 在我行办理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额可以达到 亿元。 三、票据贴现 在我行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额可以达到 亿元。 四、对外担保 对经营和发展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担保申请,可以提供总额 亿美元的非融资类对外担保。 五、签发信用证 在我行申请签发人民币信用证的总额可以达到 亿元,外汇信用证的总额可以达到 亿美元。 以上授信额度不妨碍贵公司提出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对上述业务新的金融服务需求。 本通知仅限于贵公司使用,对其他企业不具有融资或担保的效力。 中国工商银行 一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