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 1999年10月9日 汇发[1999]3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 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财政预算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限额 购汇的管理,现将财政部财外字[1999]4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 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各分局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在严格执 行此《通知》精神的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中国银行是经授权批准办理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限额售汇业务 的惟一外汇指定银行。除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其他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财政预 算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限额售汇业务。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属《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办 法》(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发布)第四条所列用汇支出,均不得另行向外汇 指定银行申请购汇。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所 辖分支行。 附:1.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略) 2.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发 布)(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