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4月1日 (96)财工字第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不发西藏):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6〕11号),现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 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1996年“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由原来的18个城市扩大 到50个城市,财政部财工字〔1995〕1号《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 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执行范围相应扩大到50个试点城市。 二、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仅限于50个试点城市的中央国有工业企业 和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其他地区、其他企业(包括已改建为公司制的国有工业企业) 不得比照执行。实行所得税退库办法的中央企业不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办法。 三、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集中纳税的企业集团,财政按在各试点城市的集团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拨给,用于补充企业的流动资本。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监督企业补充流动资本,建立国有企业流动资本考核制 度和专项检查处罚制度。对不严格按规定补充流动资本或未足额安排铺底流动资本的 企业,财政一律不再拨补流动资本,并收回已拨补的流动资本。 五、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名单(略) 二、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 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