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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一)

2008-02-16 08:44 次阅读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一)    1998年12月8日 财会字[1998]60号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   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   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   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查阅   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   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   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   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   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   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产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   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   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   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   个月内推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   “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   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   盖章。   六、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   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   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93)财会字第   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