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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行《关于对交通银行中央股分红问题的意见的函》的复函

2008-02-16 08:43 次阅读

财政部对你行《关于对交通银行中央股分红问题的意见的函》的复函    1990年4月9日 财商字(90)第73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银函〔1990〕24号《关于交通银行中央股分红问题的意见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央财政领导小组1986年1月25日办公会议纪要和国发〔1986〕81号   《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交银行的通知》中“交通银行是和其他专业银行平行的全   国性银行,是国务院直属局级的经济实体。……在基建、物资、劳动工资、财务、   人事……等方面,在有关部门单独立户”的规定精神,我部于1986年8月14日以   〔86〕财商字第178号通知交通银行在我部单独立户,并抄送你行。这与1984年   设立中央银行时,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中明确:“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的经济实   体,……在基建、物资、劳动工资、财务、人事……等方面,在有关部门单独立   户”一样,均在我部单独立户。因此,交通银行的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等均应按   财政部规定执行。   关于交通银行筹建初期所需10亿元资本金问题。鉴于当时财政困难,故根据   中央财政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我部仍仿照对工商等银行的资本金的处理办法,   从你行国家信贷基金中划转,我部在批复你行1986年和1987年度会计决算时已冲   减。当时你行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代表国家控股的理应是财政部,中央股份分   红所得应按财政部规定上交财政和转增中央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