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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

2008-02-16 08:43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    1996年8月9日 (96)财工字第28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烟草行业集中部分商业利润进行行业宏观调控的作法,解决烟草行业目   前存在的工商利益不平衡的矛盾,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第283号《关于烟草企   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将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在《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专项收入类”中增设第222之十一款“烟   草专营利润收入”科目,“专项支出类”中增设第288之十一款“烟草专营利润支出   ”科目。   二、烟草商业企业一律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5%上缴专营利润,由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征收,以“   烟草专营利润收入”科目就地解缴中央金库。   三、征收专营利润的烟草商业企业包括:除独立核算的卷烟、烟机和烟用物资生   产及烟叶复烤以外的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供销企业。   四、烟草商业企业上缴专营利润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内容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预算级次栏填   “中央级”,收入机关栏填“财政部”,指定收款金库栏填“中央总金库”,预算科   目名称(款级)栏填“烟草专营利润收入”。   五、烟草商业企业上缴专营利润采用按年清算,分月预缴的办法。在月份终了10   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六、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编制烟草专营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于次月20日前   报送财政部工交司。烟草专营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   七、各专员办事处按月上报的《财政部派驻机构财政监督工作月报表(一)》43   行征收非税收性专项收入项目相应增加“烟草商业企业上缴专营利润”栏,并将有关   数据填列“期初欠交数”、“本年计划(应交)数”、“本月入库数”、“累计入库   数”、“期末欠交数”的有关栏中。   八、烟草商业企业上缴的专营利润专项用于解决卷烟工业的技改、补亏以及事关   烟草行业发展的科研教育、配套发展项目、烟叶生产、企业结构调整和特殊情况的困   难补助等方面的支出。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确定的项目预算以“烟草专营利润支出”   科目向财政部申请专项拨款。征收的烟草专营利润的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订。   九、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至 月烟草商业企业专营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