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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8-02-16 08:43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征收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1月13日 (96)财工字第38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保证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省反映的一些共性问题   的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征收范围仍按财政部财工字〔1996〕289号文规定,对   独立核算的卷烟工业、烟机和烟用物资生产及烟叶复烤以外的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供   销企业征收。烟草外贸企业不属于征收范围。实行工商统算的烟草企业(集团),以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为界来划分工商环节,属于商业利润的部分,应征收烟草商业专   营利润。   二、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应按烟草商业、供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后利润的   15%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包含企业的联营分利。   三、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按季征收、按年清算。在季度终了10日内预缴,年度终了   3个月内汇算清缴。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季编制专营利润上缴情况汇总表,于季   度终了20日前报送财政部工交司。   四、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申报、上缴方式,是采用企业就地申报、上缴,还是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集中申报、上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省烟草专卖局从有利于烟草商业专营利润征   收管理的角度具体协商确定。烟草商业专营利润要严格以“烟草专营利润收入”科目   (第222之十一款)解交中央金库,防止混库。   五、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的帐务处理为:企业计算出应交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时,借   记“利润分配──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烟草商业专营利润   ”科目;企业支付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时,借记“应付利润──烟草商业专营利润”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为增强省级烟草专卖局的调控能力,一些有能力再集中所属烟草商业企业部   分税后利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先提出申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   汇总后统一报我部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