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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08-02-16 08:43 次阅读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11月26日  建总函[1997]612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现将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行,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行财会部门对所管辖机构应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国家法规、法令和现行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各行要提高预算约束的刚性和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严禁违规违纪和越权行事,管辖行在做好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对转移截留收入超预算开支、违规超指标购建、乱支乱挂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使各机构的各项财务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各级行财会部门要在行党组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开展对直属企业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服务中心、培训中心、宾馆、酒店等附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要像对待分支机构一样,认真行使“主管财政机关”职能,不能以“脱钩”为由回避或放松对直属、附属企业的财务监管。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被监管单位按时提供月报、季报、年报等各类财务信息、资料,各级财会部门要认真分析其经营状况,实施日常财务监督和检查,并施以与对分支机构管理相同的力度,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2.要严格控制、规范、压缩本行信贷资金对直属、附属企业的投入,并加强其对外投资及资本性支出的管理。企业对外投资要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企业建房、购车等资本性支出必须经本行财会部门批准。   3.加强对直属、附属企业的预算管理。各级财会部门对企业预算、决算应严格审查,并在年度中间,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加强监控,建立费用开支的制约机制,规范其财务收支行为。今年财务大检查应将直属、附属企业财务行为作为重要内容之一,总行在重点检查时各行要提供检查结果。   4.规范直属、附属企业的利润分配。凡亏损企业一律不得将亏损并入本行大账,凡拖欠本行投资收益或利息的被监管企业,不得发放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