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财经法规 > 正文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四十六)

2008-02-16 08:42 次阅读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四十六)    1998年12月8日 财会字[1998]60号   (十二)营业外支出   1.发生的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固定资产清理   现金   银行存款等   2.期末,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   (十三)所得税   1.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期末,将“所得税”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十二、收入   (一)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   1.直接承保业务的保费收入   (1)保费收入实现时   借: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保费   预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2)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   借:长期债券投资等   贷:保费收入   (3)期末,将“保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保费收入   贷:本年利润   2.分保费收入   (1)分保费收入实现时   借:分保业务往来等   贷:分保费收入等   (2)期末,将“分保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库利润”科目   借:分保费收入   贷:本年利润   (二)追偿款收入   1.收到追偿款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追偿款收入   2.期末,将“追偿款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追偿款收入   贷:本年利润   (三)其他收入   1.公司发生除保险、投资及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收入   借: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入   2.期末,将“其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其他收入   贷:本年利润   (四)利息收入   1.实现的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2.期末,将“利息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利息收入   贷:本年利润   (五)投资收益   1.出售短期持有的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短期投资实际成本与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   利息之和的差额)   贷:短期投资(实际成本)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短期投资实际成本与未领取的利息之   和的差额)   2.认购溢价发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券,每期结账时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当期应分摊的溢价)   --相关费用(当期应分摊的相关费用)   投资收益(借贷方差额)   3.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每期结账时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溢折价   贷:长期债券投资--相关费用   投资收益(借贷方差额)   4.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价款)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未摊销的折价)   投资收益(借方小于贷方的差额)   贷: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溢折价(未摊销的溢价)   --应计利息   --相关费用(未摊销的相关费用)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投资收益(借方大于贷方的差额)   8.期末,将“投资收益”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   借:投资收益   贷:本年利润   将“投资收益”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   借:本年利润   贷: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