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十四) 1998年12月8日 财会字[1998]60号 2146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等。 公司交纳的印花税、契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税金,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支出”、 “所得税”、“营业费用”、“在建工程”、“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 纳各种税金(包括补交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返回多交 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交纳的税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 反映公司多交的税金。 2149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 资、应付退休职工阶统筹退休金、教育费附加等。 二、公司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 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未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151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 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拆入资金利息、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二、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营业费用”、“利息支出”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 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 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2161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 事故也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二、期末,公司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 目,贷记本科目;同时,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 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本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216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 按规定提存的末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期末,公司按规定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据存末到期责任准备金” 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末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 记“转回本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日期末贷方余额,应映公司已提存但尚未转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171保户储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 二、公司收到保户储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返 还储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保户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保户缴存的尚未返还的储金。 2201长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再保险、长期工程险等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 二、期末,公司按规定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 目,贷记本科目;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提存但尚未转回的长期责任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