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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八)

2008-02-16 08:42 次阅读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八)    1998年12月8日 财会字[1998]60号   16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房屋、建筑物、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   公司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作为核算依据。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   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核算。   二、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和交纳的   有关税金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原价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   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加上   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公司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的,计入固   定资产成本。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   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公司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   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评估确   认的净值,贷记“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资本公积”科目(评估   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   旧”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   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   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公司,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   的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估计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   用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会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公司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资产净值,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   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公司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   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公司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薄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在用、未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