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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08-02-16 08:39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19日 财会字[1994]2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矿局(厅):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发布,并于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现对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矿产资源补偿费"明   细科目,在"其他应缴款"科目下增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下同)进行核算。   二、企业销售矿产品和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规定》的有关规定,定期计算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了均衡各会计期间的费用,企   业应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之前,根据各月矿产品销售收入和开采回收率系数(对矿   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国家规定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根据征   收时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等资料,按月计提矿产资源补偿资,计提时,   借记"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其他应缴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   费"科目。   企业按规定实际缴纳时,借记"其他应缴款──应缴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企业,收购时,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项,   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   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其他应缴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代缴矿产资源   补偿费时,借记"其他应缴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缴纳的滞纳金、罚   款,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缴纳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五、企业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涉及有关外币业务的核算,应按照财政部印发的   (94)财会字第5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   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