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归口及决算编报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8日 (96)财工字第5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的财务管理工作,现就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归 口管理和决算编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按的现行管理体制划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主管财政机关 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确定。即,中央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为财政部,其中,原已纳入财 政管理的,仍归口原业务司局管理,原未纳入财政管理的,按其主管部门的财务归口 渠道,归口有关业务司局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财工字 〔1995〕287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 范围的具体规定》,行使对工交口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职责。地方企业的主管财政 机关为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具体职责划分,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上下对口的原则和本 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从1996年起,勘察设计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的格式、编制要求、报送程序等, 统一由财政部布置、下达。勘察设计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税政策,认真编制年度决 算;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汇总后及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