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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

2008-02-16 08:39 次阅读

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    1998年02月16日 财商字[1998]74号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   规定执行后,企业因财务制度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但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没有明确,不便执行。经研   究,现对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时的财务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帐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   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两则”、“两制”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其他财务、会计   制度执行。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应纳税额所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   期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   定的处理和帐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