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 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现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的有 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清查出1995年1月1日以前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小金库”资 金的余额分别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小金库”资金应纳 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 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企业应补交的所得税,按规定也应单独核算,借记“所得 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交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 记“应交税金”“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清查出199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其余额相 应调整本年度有关帐户,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 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小金库”资金应纳的各种流 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所得 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交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 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规定处以罚款时,借记“营业外支出—— 罚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的罚款以及“小金库”资金实际余额不 足应补交各项税款数额的差额,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后,应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 税时,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按(94)财会 字第2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