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保险合同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公告称,2021年7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首次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比较信息(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完善更好地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请贵单位组织对意见征询稿提出意见,并于2021年8月2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请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财政部会计司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英文全文和中文简介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www.mof.gov.cn/kjs)“工作通知”栏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asc.org.cn)下载。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衔接规定
1.分类重叠法的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首次同时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企业,允许其对因《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范围内合同相关的活动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采用分类重叠法。
2.采用分类重叠法的要求
如果企业采用分类重叠法,则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过渡日,采用分类重叠法的企业,应当以过渡日可获得的合理且可支持的信息,确定金融资产的分类,且该分类应当与预期的首次执行日确定的金融资产的分类保持一致。此外,采用分类重叠法的企业应当根据该分类的结果列示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信息。
企业在采用分类重叠法时,无需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中有关减值的规定。金融资产原账面价值与过渡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过渡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的权益成分,如适用)。
3.其他要求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首次执行日,无论企业是否采用分类重叠法列示金融资产的比较财务数据,都应当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衔接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不适用分类重叠法要求的情形包括:一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范围内合同无关的活动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二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过渡日之前报告期间的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关于生效日期
企业有权选择是否应用上述衔接规定,如果企业选择应用该规定,则应当于首次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时,一并执行征求意见稿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衔接规定的小范围修订。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问题
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衔接规定进行修订的建议?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不同意,您是否有可替代的解决方案,并请您说明理由。
原文地址: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108/t20210809_37436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