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国首部资源税法。该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释放出中国税收法定进程加速的重要信号。
2018年12月23日,资源税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开启了由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进程。
在资源税法通过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表示,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资源税立法保持了现行的税制方向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适当的调整,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了现在的资源税法。
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具体有三个方面的新变化。首先是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原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新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资源税法同时规范了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新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
另外,资源税法还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例如,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该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的认定。新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资源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税务部门将从现在起,全力以赴做好新税法实施的有关准备工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资源税法特别提到了税率的法定问题,同时还强调了水资源税改的法定问题。这是税收法定原则在本次资源税立法中的具体体现。资源税法是我国税收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完成了资源税税率的法定化,明确了资源税的征收模式,增强了资源税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功能,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财税法治建设中得到深化落实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