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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初审 上市公司“护盘”回购股份将合法

2018-10-24 10:34 次阅读

  刘士余指出,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十分必要。

  股市动荡,不断有上市公司拟回购股份。

  中航资本发布公告称,公司拟回购股份,回购金额不低于5亿元,不超过10亿元。回购目的是“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此前,金发科技、华孚时尚、网宿科技、众兴菌业等均公告回购公司股份,总额分别在5000万元至20亿元之间。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早已得到监管政策允许,但现行公司法未明确“护盘”是否可以作为合法事由。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2日开幕,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的议案。草案对现行公司法第142条作出修改,增加“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

  “在资本市场低迷情况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为市场提供买多力量,同时这也是上市公司自信的表现。”10月22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记者。

  允许股份回购范围较窄
  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做草案说明时指出,近年来,公司股份回购需求日渐多样,特别是随着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数量日益增加,且目的更加多样,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现行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刘士余指出,这些问题主要是: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范围较窄,难以适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适时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等实际需要;实施股份回购的程序较为复杂(一般须召开股东大会),不利于公司及时把握市场机会,适时制定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对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规定得比较短,难以满足长期股权激励及稳定股价的需要等。

  现行公司法第142条只规定了4种公司回购股份情形:减少股本、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权激励、收购异议股东股份。未明确股市非理性波动时,“护盘”是否可以作为合法事由。

  “‘护盘’是一种通俗说法,实际上是指维持资本市场稳定,保障股票正常交易。市场上有时会出现一些异常波动,这种波动脱离了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影响上市公司健康发展,也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说。

  “通过回购股份可以优化资本结构,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和管理,进而回报投资者。但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不包括这种情形,所以上市公司一旦因此回购股份可能违反公司法规定。”赵旭东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刘士余指出,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十分必要。

  简化股份回购决策程序
  事实上,股份回购已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证监会2005年出台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3年发布的自律规则《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将“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作为鼓励回购的情形之一。

  只不过,这些监管注册是以《公司法》第142条“减少股本”为上位法依据。有专业人士认为,“护盘”必须“减少股本”,而“减少股本”是《公司法》许可的情形,因此,“护盘”是《公司法》许可的情形。

  刘士余做草案说明时指出,草案补充完善了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

  草案还规定程序上,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上述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此外,草案补充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刘俊海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希望《公司法》尽快启动全面系统性修改,并与《证券法》进行联动修改,对公司组织形式、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等重要问题进行规定。记者获悉,相关立法准备工作目前已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