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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涉及的几个重要税收问题

2018-09-25 08:57 次阅读

   税务人员一般对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非常熟悉,而对于企业破产法,因在实践中接触不多而比较陌生,笔者就近两年经历的几起破产案件,谈一下在税收业务中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是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的界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要经过申请、受理、重整、和解和破产宣告等程序,而且从申请到破产清算的时间有长有短,企业通过重整或和解都可能使企业持续经营,因此只有通过法院正式宣告企业破产才能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

  二是税款滞纳金的截止时间。在计算滞纳金的截止日期时,税收征管法与企业破产法存在矛盾。笔者认为,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税款滞纳金的截止日期应为法院受理企业破产之日。

  三是滞纳金债权申报的问题。有人认为,税款本金享有优先权,与税款本金相关的税款滞纳金也应当享有优先权。也有人认为,税款本金享有优先权,但与之相关的滞纳金不能享有优先权。因为,如果税款滞纳金与税款本金一起作为优先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实际上相当于将对债务人的处罚转嫁到了全体债权人身上,这样既不能起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作用,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理念。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等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税款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之前企业欠缴税款所孳生的滞纳金属于破产债权,可以看出税款滞纳金与税款本金相比不具有同等地位,不享有优先权。因此在申报债权时应作为普通债权进行申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