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保留该表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对其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消除了涉税信息的重复填报。
案例分析
GH公司属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17年度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转让自身技术产权一份,取得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900万元。假定再无其他优惠和调整事项,如何填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GH公司2017年度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所得9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填报的免税所得应为:700万元(500+400÷2),应纳税所得额为:2300(3000-700)万元。由此,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见下表):
同时,A107040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及填报如下(见下表):
第19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300×10%=230(万元)。
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400×50%×(25%-15%)=20(万元)。
第32行“合计”:230-20=210(万元)。
所以,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3000-700)×25%-210=365(万元)。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略)。
填报难点
A107040明细表填报的难点在于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如何填报。如本例,GH公司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300万元,由于该公司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以该表第19行需要填报230万元(2300×10%)。如此填报,势必叠加享受了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以及第28行填报说明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填报是将200(400÷2)万元所得按照15%的税率减半。很显然,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这200万元所得按15%税率减半叠加享优惠的税款,应进行调整,所以,该表特意设置了第28行予以修正。该表填报说明给定的修正公式为:第28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如本例,第28行=400×50%×(25%-15%)=20(万元)。
填报说明虽然明晰了叠加享受优惠政策需要修正的技术处理,但是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以下两种特例下不需填报A107040明细表第28行,提醒纳税人务必留意。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也就是说不需填报该表第28行。如上例,假如GH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优惠政策,其他条件不变,那么不用填报该表第19行,第21行填报230万元,第28行填报0,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345万元(2300×25%-2300×10%)。所以,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又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同样都适用15%的优惠税率,优惠备案时最好选择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如此可以叠加享受优惠,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填报该表第28行。因为其所得减按50%的部分不需填报《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例如:某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5万元(50×50%×20%),减免所得税额为7.5万元(50×25%-50×10%),填报申报表时,A107040明细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7.5万元,第28行填0。
需要关注
通过以上实例解析和相关报表的填报,不难看出企业所得税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之间的关系,即:一般情况下,对于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如果其《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列“减半优惠方式”栏次有数字,那么A107040明细表第28行就必然有数字。这个对应关系,正是报表校验规则的体现,但小型微利企业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