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是2017年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之一。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实施半年多来,这一惠及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情况如何呢?
以某设区市为例,该市现有16家从事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据统计,目前全市涉及商业健康保险投保人数仅27人,投保金额16.2万元,其中新政推广后新增购买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商业健康险投保人20人、投保金额12万元。据调查,2017年8月~12月征期涉及申报商业健康保险的扣缴义务人只有2户,涉及税前扣除纳税人20人、税前扣除金额2万元。从调查情况看,这项减税政策的实施情况不容乐观。
究其原因,调查显示,一是财税〔2017〕39号文件及其4个附件所给出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A、B、C款示范条款,过于专业,让普通投保人一头雾水。二是大多数保险公司对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有的甚至对本公司目前有哪些在售的险种属于商业健康保险都不清楚。三是大部分保险公司营销人员对优惠政策的内容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有的甚至连“税优识别码”都觉得很陌生。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过程中,不能向客户进行应有的宣传解释。四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知识掌握不深不透,对税收新政宣传还不到位。五是扣缴义务人对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流程不熟悉。六是纳税人对自己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既不会主动向保险公司索取缴费发票,也不知如何办理税前扣除申报。
针对上述情况,为推动政策落地生根,使纳税人能充分享受优惠政策的红利,笔者建议:一是各级保监会(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优惠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目录(具体的险种),让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了然于心,有更多的选择。
二是保险公司加强对营销人员培训,使营销人员熟悉商业健康保险的品目、“税优识别码”等相关知识,以便向投保人进行宣传解释,及时为投保人提供相应的“税优识别码”和缴费发票。
三是保监、保险、税务和扣缴义务人等部门应建立必要的协作联系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对接。
四是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通过门户网站、纳税人学堂、微信、短信和宣传资料等多渠道、多方式,对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进行政策和纳税申报培训,让优惠政策深入人心,增强纳税人的申报意识,规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申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