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等三项执业规则的通知》。
通知称,为促进税务师行业业务转型升级,指导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向纳税申报全程代理业务和为纳税人出具纳税申报咨询意见业务转型,积极拓展协助海关稽查业务,根据国务院修订发布的《海关稽查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中税协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规则(试行)》、《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规则(试行)》,经中税协常务理事通讯表决通过,现予发布。
此次发布的执业规则是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及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的操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执业属性和业务流程,以及委托和受托双方的法律责任和风险界定。规则同时提供了纳税申报代理和纳税申报准备咨询合同、纳税调整报告范本和申报准备咨询意见书,以及海关委托协助稽查业务协议书和海关稽查专项审计报告范本。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对上述规则认真学习研究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中税协(业务准则部)反映。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代理人是指注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代理人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代理人接受委托,应当以纳税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规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是指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据委托协议约定对委托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针对如何保证年度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咨询意见,并出具报告的活动。税务师执行申报准备咨询业务的基本要求,应符合《税务咨询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本准则及本规则的要求。
接受海关稽查委托业务规则。税务师事务所接受海关委托,依照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稽查人的进出口业务方面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活动。海关委托稽查业务分为常规稽查业务和专项稽查业务。常规稽查业务范围原则上应当涵盖稽查时间范围内所有进出口业务。税务师的合理审查责任,以实际检查的报关单及其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为限,对未被检查的其他内容不承担审查责任。